晋财资[2014]38号
省直各部门: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资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单位)。
垂直管理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标准会同我厅制定本系统(不含省本级)的具体标准。
二、本标准是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价格和数量的最高限额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审批资产处置事项以及监督检查的上限依据。配置资产时,应当在满足单位工作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要求,努力节约经费开支,购置国产、节能、环保产品。
三、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应继续使用;现有资产在价格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应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后,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配置。现有资产在数量上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根据财力状况,通过逐年新增资产配置解决。
四、省级行政单位新任干部(包括领导干部调动的,不含新成立单位及新增人员),应继续使用原任腾退的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不到年限不予更换,有毁损及功能减退的可以修理和补充。
五、省级行政单位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按照国家、行业专门配置标准配置资产的,按其规定标准执行,并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和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六、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因达不到规定技术指标而无法使用、损坏无法修复、使用成本过高等需要提前报废的资产,应当经单位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并严格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七、本标准为时点标准,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对配备标准做出更新或调整。
八、省直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九、本标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7日
省级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一、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一)本标准所称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是指满足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家具和设备,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办公家具和设备,应当按照与省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配置。
(二)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三)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1.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按省直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处级建制机构数)设置标准。
2.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数(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使用年限标准是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家具和设备的使用效益。
(五)办公家具和通用办公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按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2、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3、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标准
办公用房的维修改造要遵循朴素、实用、安全、节能的原则,自有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年,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害确需维修改造的可以适当提前。对于租赁的办公用房,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整体改造,只可进行满足办公需要的局部功能性改造。租用的办公用房,租赁期超过10年的可按本标准进行维修改造;租赁期超过5 年但不到10年的,维修改造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70%以内;租赁期不到5 年的,原则上只可进行简单维修改造,维修改造标准控制在本标准的50%以内。
(一)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走廊)。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灯具、水电管道、综合布线等。大厅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公共走廊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
(二)办公室。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700元,维修后应达到能够直接使用标准。
(三)会议室。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灯具、水电管线、综合布线等。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900元,维修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四)卫生间。维修改造内容包括地面(含防水)、墙面、天花板、门窗、窗帘、灯具、卫生洁具、水电管线等。维修改造标准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维修改造后应达到直接使用标准。
(五)计算机房、档案库、财务室等特殊用房应按用途性质维修改造。
附件:1.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2.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附件1:省级行政单位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
实物量标准 |
价格上限标准
(元/台、套、件) |
使用年限标准 |
办公桌 |
1张/人 |
省级:6000
厅级:4000
处级以下:2000 |
长期使用 |
办公椅 |
1把/人 |
省级:2000
厅级:1500
处级以下:1000 |
长期使用 |
沙发 |
1组/办公室 |
省级:12000
厅级:5000
处级以下:2500 |
长期使用 |
茶几 |
随沙发按需配备 |
省级:3000
厅级:1500
处级以下:600 |
长期使用 |
桌前椅 |
处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 |
600 |
长期使用 |
折叠椅 |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
120 |
长期使用 |
书柜 |
按需配备 |
省级:8000
厅级:3000
处级以下:1500 |
长期使用 |
文件柜 |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
1000 |
长期使用 |
保密柜 |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
3000 |
长期使用 |
更衣柜 |
1组/办公室 |
1000 |
长期使用 |
会议室家具 |
中、小型会议室(80平方米以下,省级四大班子可适当放宽至150平方米左右)。 |
省级四大班子,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1200元配置,其他单位,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配置。 |
长期使用 |
大型会议室(80平方米以上) |
省级四大班子,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800元的标准配置,其他单位,按照使用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500元的标准配置。 |
长期使用 |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附件2: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资产名称 |
价格上限标准 |
实物量标准 |
使用年限标准 |
台式电脑 |
4000元/台 |
1台/人(涉密电脑、外网电脑按实际需要配置)。 |
单位台式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30%。 |
6年 |
笔记本电脑 |
7000元/台 |
1台/厅级以上岗位;2台/内设机构(或1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 |
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
6年 |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
激光A3幅面 |
8500元/台 |
1台/内设机构,按需配置。 |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
6年 |
喷墨A3幅面 |
2500元/台 |
针式A3幅面 |
3000元/台 |
激光A4幅面 |
1500元/台 |
1台/厅级以上岗位;2台/内设机构(或1台/4人,不足4人按4人计算)。 |
针式A4幅面 |
喷墨A4幅面 |
票据打印机 |
3000元/台 |
按需要配置 |
|
6年 |
传真机 |
2000元/台 |
1台/厅级以上岗位;1台/内设机构。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
6年 |
中高速复印机 |
25000元/台 |
1台/3-5个内设机构。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 |
6年或复印35万张。 |
速印机 |
30000元/台 |
1台/单位 |
仅限于50人以上独立发文单位。 |
6年或复印35万张。 |
扫描仪 |
普通平板扫描仪2000元/台;高速文档扫描仪6000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内设机构编制数。 |
6年 |
碎纸机 |
1000元/台 |
1台/内设机构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内设机构编制数。 |
6年 |
电话机 |
200元/部 |
按需要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
长期使用 |
照相机 |
3000元/台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行政执法所需照相机经批准另行配置。 |
8年 |
摄像机 |
7000元/台 |
1台/单位 |
100人以上单位可增配一台 |
8年 |
投影仪 |
10000元/台 |
按需要配备 |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不足1%的按1%计算 |
8年 |
空调 |
3000元/台 |
房间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
8年 |
4000元/台 |
房间面积为20-3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 |
8年 |
5000元/台 |
房间面积为30-40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
8年 |
7000元/台 |
房间面积为40-55平方米,按照1台/房间配置或总价控制。 |
8年 |
8500元/台 |
房间面积超过55平方米,1台/房间或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
8年 |
注:1.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2.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3.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应当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