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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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30 阅读数:



山西农业大学文件



农大行字〔201920



山西农业大学

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

《山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7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农业大学         

                               2019929日        


附件

山西农业大学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如教学实验室、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示范中心、科技创新平台等)、教师科研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验室等;经学校批准设在校外的研究院所及有关实验室遵照此办法执行,并须同时遵守所属地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机械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验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实验室环境安全防护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教学院部、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国家部委检验测试中心、示范中心、科技创新平台、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实验室安全工作要与学生评奖评优工作挂钩;实验室安全工作对以上考核评聘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参照《山西农业大学安全稳定目标考核细则》进行处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体制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武装保卫部(处)、校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设备处、研究生院、实验教学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政负责人,各重点实验室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设备处,办公室主任由实验设备处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一)根据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的要求,建立校、院(处、所、中心)、系(教研室)、实验室(项目组、课题组)四级管理体制,即一级管理部门为学校归口管理部门(实验设备处),二级管理部门为主管单位(设有实验室的学院、处、所、中心等),三级管理部门为各教学系(教研室),四级管理部门为各实验室(项目组、课题组)。校、院(处、所、中心)、系(教研室)、实验室(项目组、课题组)及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各负其责,责任到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通过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加强各职能部处、各学院的协同管理,对各实验室实行安全责任全覆盖。

(二)按照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的不同,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四类:

第一类为含有危险化学品、放射源、动物、微生物及其他重点安全设施的实验室,包括材料、环境、化学、物理、生命科学、生物科学、动物医学等实验室;

第二类为含有特种设备、内置放射装置等设施的实验室,包括机械能源、机械、工程、交通设施等实验室;

第三类为除第一、第二类外的普通理工科实验室;

第四类为人文社科类实验室。

第九条 实验设备处安全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安全工作制度;

(二)传达、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和文件精神;

(三)组织涉及实验教学活动的院(处、所、中心)安全第一责任人签订《山西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管理责任制;

(四)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检查工作;

(五)督促、指导院(处、所、中心)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六)依照《山西农业大学安全稳定目标考核细则》对各院(处、所、中心)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七)负责实验危险废弃物的转移处置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院(处、所、中心)做好实验活动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工作。

第十条 院(处、所、中心)职责:

院(处、所、中心)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代表本单位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组建由第一责任人任组长,相关负责人任组员的院级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组,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管理,须指定一位分管院领导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组织本单位各教学系(教研室)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与院(处、所、中心)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管理责任制;

(四)督促本单位各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五)组织院级实验室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落实院级实验室安全月查制度,配合做好校级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七)收集、整理、上报本单位实验室及其他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各教学系(教研室)职责:

系主任(教研室主任)是本系(教研室)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代表本系(教研室)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组建由第一责任人任组长,相关负责人任组员的系级实验室安全管理领导组,对本系(教研室)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学校、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系(教研室)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系(教研室)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组织本系(教研室)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与系(教研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管理责任制;

(四)督促本系(教研室)各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五)组织本系(教研室)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本系(教研室)实验室安全周查制度,配合校级、院级实验室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六)加强实验人员管理,对进入本系(教研室)实验室人员进行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活动所有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七)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未经实验室安全培训或经安全培训但未合格的人员严禁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实验室(项目组、课题组)职责:

实验室(项目组、课题组)主任或实验室(项目组、课题组)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代表实验室与系(教研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根据实验室特点制定本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实验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

(二)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与实验室全体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责任到人,并督促执行;

(三)建立本实验室的物品使用台账,含仪器设备、化学药品、压力容器、钢瓶气体等的使用台账;

(四)做好安全设施的配备、维护和管理工作,建立危险性物品,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等台账;

(五)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填写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及时发现和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六)加强实验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指导危险性实验开展。

(七)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未经实验室安全培训或经安全培训但未合格的人员严禁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等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实验人员职责:

实验室所有人员(含教职工、学生)均需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对实验室及自身安全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活动;

(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根据不同实验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四)学生和新入职人员均需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并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相关活动;

(五)掌握实验室应急预案,熟悉应急设施的位置并会正确使用;

(六)实验活动操作期间保证值守、不得离岗,确保实验活动安全进行;

(七)未经允许不得将本实验室的各类物品带出实验室,不得将无关物品带入实验室;

(八)在实验室内不得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保持实验室环境卫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环节及其场所的安全监督与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二)危险化学品是指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物品。

(三)学校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使用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购买、领用、使用、保管和处置,同时要有可靠的防范措施,并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做好全过程详细记录,做到账、卡、物完全相符。

(四)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内,设专人管理,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且相互之间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严禁混放。

(五)危险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存放设施内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标志要鲜明、醒目,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重点加强对冰箱和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教学科研实验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一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持证上岗。

(三)对于自制自研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仪器设备开机后必须做到操作人员全程值守、不离岗严格落实仪器设备使用台账,由仪器设备领用人负责本仪器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涉及生物实验的实验室应参照《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规范生物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运输、保管、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安全管理。

(二)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及时检查和维护实验室设施与设备,防控实验室感染。

(三)实验动物应来源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并附有动物质量合格证明书。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应当根据实验要求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预防接种。动物实验应在具有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的设施中进行。

(四)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实验室,应参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11月农业部令第8号)附录《农业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安全控制措施》规定,不同等级的基因工程工作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五)从事病原微生物和基因工程工作的实验室,应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或者提出申请,获取相应资质

(六)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的审批工作由卫生部、农业农村部或省级卫生、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其它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项目)的审批工作由省级卫生、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申报批准的项目内容进行实验,严禁私自扩充实验项目。

(七)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的普通实验室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

第十七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

(二)放射性实验室要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放射性安全工作。放射性工作场所必须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详细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仪器设备的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三)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装备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使用工作信号,保证使用安全。放射源存放场所要安装相应的监控设备和报警装置。

(四)各单位在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或含源仪器设备、射线装置前必须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购买和使用。在使用过程中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五)院(处、所、中心)要建立辐射设备、装置、场所使用台账,定期对其保管、领用、操作、消耗、保养维护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机械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参照《机械安全防护的实施准则》(GB/T30574-2014),制定机械加工操作规程。

(二)实验室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冷加工机械和热加工机械进行操作,防止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是指实验室使用的危险性较大、在《特种设备目录》中收录的设备。实验室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行车等)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定,严格做好验收、年检等工作,需持证上岗的指定专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持证上岗,确保使用安全。

(二)学校对实验室实验常用气体购置进行集中管理,应在具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气瓶,实验教学中心负责对其资质进行审验。

(三)不同种类的气瓶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内部标准分类存放,并进行正确固定及采取防倾倒措施,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上,注意室内通风,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要留有剩余压力。

(四)使用、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气体钢瓶的实验室,应在显著位置标识种类、数量等内容,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环境和消防防护设施,并配备安装监控泄漏报警装置。

(五)气瓶应定期进行技术检验。充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充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盛装剧毒或高毒介质的气瓶,在定期技术检验的同时,还要进行气密性测试。

第二十条 水、电、气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水、电、气等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定期对实验室的水源、电源、气源、火源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二)实验室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应符合产品设计规定和要求。电气设备和线路绝缘性能良好,并安装有可熔保险或自动开关等设施。电源及线路周围必须保持整洁干燥。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学校供电部门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设备开关和配电装置、设备使用的电源线应有专人管理和定期维护。如需移动电气设备,必须先切断电源。电气设备不得超负荷运转,电路或用电设备使用异常、出现故障时,必须先切断电源,方可进行检查,并及时报专业人员处理。

(四)新购的电器使用前应全面检查,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使用烘箱和高温炉时,必须确认自动控温装置运行良好。

(五)不得私自拉接临时供电线路。如需增加用电负荷,要按规定,向学校用电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由学校用电管理部门安装。

(六)严格控制电热器的使用,如需使用电热器必须确保有人在现场看管;如人离开,必须及时切断电源。电热器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七)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保卫处、实验设备处等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八)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要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九)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管理:

(一)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是指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有害化学成分的废液体和废固体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其盛装容器和受其污染的包装物放射性废弃物等对环境造成不可逆污染的废弃物。

(二)实验室在实验中产生的各种有毒有害废弃物严禁未经处理任意排放、丢弃,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

(三)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按照危险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范集中收集封存并分类妥善保管危险废弃物,由实验设备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防护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悬挂在实验用房门口的显著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各实验室实验区与学习区明确分开,合理布局。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

(三)实验室要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不得在实验室内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及时清除室内外的垃圾,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和通风条件,防止疾病传播。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实验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五)实验室要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六)实验操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放射性剂量等检查,严禁带病或超剂量上岗。

第二十三条 实验人员要严格按照各类实验的操作规程和实验指导书规定进行实验操作,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燃气关闭等情况,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

第二十五条 分级培训制度:

(一)实验设备处、保卫处、院(处、所、中心)、教学系(教研室)、实验室(项目组、课题组)要根据新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具体情况分别组织安全教育培训。

(二)实验设备处负责组织院(处、所、中心)实验室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及巡查巡检工作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院(处、所、中心)负责组织本单位各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及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教学系(教研室)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负责组织本教学系(教研室)各实验室实验操作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实验室(项目组、课题组)结合本实验室特色情况,负责进入本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含教职工、学生)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每次实验活动开始前必须告知本次实验安全注意事项,并督导师生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逐步建立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逐步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制度,相应人员要通过定期的培训和考核,掌握实验室安全操作和安全防范知识,取得相应资质,才能进行实验活动。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建立校、院(处、所、中心)、系(教研室)、实验室(项目组、课题组)四级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实验室安全检查,保存检查记录,梳理安全隐患,明确责任并积极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整改。

第二十八条 校级检查是指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组织开展的不定期抽查、日常安全巡查和各类专项检查:

(一)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一年至少两次,做好检查记录存档;

(二)日常安全巡查由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三)专项检查包含危险化学品的专项检查,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示范中心、科技创新平台等的专项检查,由实验设备处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十九条 院级检查由院级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月查制度。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和每学期开学前、放假前,院(处、所、中心)应进行例行的安全检查,平时按照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隐患必须整改。

第三十条 系(教研室)检查由各系(教研室)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周查制度,做到检查有记录,隐患必整改。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项目组、课题组)检查由实验室(项目组、课题组)主任或实验室(项目组、课题组)负责人组织实施,要严格落实日查制度和每次实验的安全事项告知制度,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负责人要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做到每日对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检查中发现的不能及时处理的安全隐患,要采取应急措施,及时上报学院,积极整改。在安全隐患消除之前,不得开放使用实验室。对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及任课老师须在实验前、后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后,才能开始或结束实验。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是指在日常的实验操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产生各类实验室安全问题、缺陷、故障、苗头等不安全因素,但尚未引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事件。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安全隐患: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的,如无应急预案、安全信息牌、安全检查台账等;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管理的,包括擅自购买、违规使用、违规存储、台账不健全、存放不科学以及未按规定分类收集和存放危险化学废弃物的;

(四)违章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气瓶和其他特种设备的;

(五)未经许可私自购买或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六)挪用、破坏、损毁消防安全器材,封闭、堵塞消防安全通道及其他违反《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七)未按规定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实验仪器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使用记录不健全,实验防护用具及消防设备配备不完善,实验操作人员不按规定进行个人防护的;

(八)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九)私拉乱拉电线、多个接线板串连供电,实验仪器设备不按安全规定操作使用,违规使用明火电炉的;

(十)实验指导教师未对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实验室卫生条件差、存放无关物品、开展与实验无关的活动,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十一)实验过程中不按规定值守,擅自离岗的;

(十二)接到书面警告,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

(十三)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认定的其他不安全行为。

第三十 实验室安全隐患处置:

(一)首先向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下发《实验室安全隐患告知书》,并限期整改;

(二)告知安全隐患后逾期未改者下发《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限期整改;

(三)对整改通知隐患内容逾期未改者,对相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进行网上公示,关停实验室,直至整改完成;取消隐患实验室全体教职工的实验室准入资格,要求重新参加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再行进入实验室。

第三十 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失误、失职渎职引发的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处理与责任追究由实验室安全二级管理部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参照《山西农业大学安全稳定目标考核细则》进行处理

第三十 实验室意外事故处置:

(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二)院(处、所、中心)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实验设备处、保卫处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处理善后事宜,并向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办公室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对二级单位提交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调查事故原因,核定事故损失,提请学校审核最终处理意见;

(四)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意见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校工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中所执行的国家或部委的条例、规范、标准等如有修订更新,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