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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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西农业大学实验室三废处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4-09-29 阅读数:

一、实验中产生的废液处理,要求做到:

1.酸性、碱性废液应按其化学性质,分别进行中和后再处理。

2.二甲苯等废液集中后,放置灯芯燃烧处理。

3.放射性废液采用放置、稀释等办法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时才能排放。

4.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含有重金属的化学品进行实验。

二、实验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处理,要求做到:

1.无毒废弃物按垃圾处理。

2.能够自然降解的有毒废弃物,集中深埋处理。

3.不能自然降解的有毒废弃物,集中到焚化炉焚烧处理。

4.放射性固体废弃物,先集中在专用的废弃物桶内,再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放置、焚化等方法处理。

5.实验动物尸体、器官要由专人管理,先放入冰柜统一保存,定期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环境。

三、实验中产生的废气处理,要求做到:

1.各教学实验室要安装有效的通风装置;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要配备通风橱、超净工作台。

2.有关实验室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废气处理设施。

3.放射性废气排放时应确保不污染周围空气,否则应做净化处理。

四、实验中产生的微生物污染源处理,要求做到:

1.实验中被无毒微生物污染的物品要用消毒剂消毒后再行处理。

2.被有毒微生物污染的器皿、器械等要经过高压灭菌后再投入使用;被有毒微生物污染的一次性物品,要经过高压灭菌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