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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1 阅读数:

晋价费字〔2013〕429号

各有关高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高等学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

(一)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分别为8000元、10000元;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8000元。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按照补偿教育教学培养成本,不以盈利为目的原则,提出意见,并填写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备案(见附件1),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我省接受研究生教育,与我省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四)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

二、研究生住宿费标准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公寓收费的通知》(晋价费字〔2002〕250号)。

三、研究生服务收费和代收费执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2〕397号)。

四、加强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

(一)高等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研究生学费原则上按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二)高等学校收取研究生学费和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应将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研究生收费项目、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