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财资〔2012〕26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直各部门:
为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维护国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土地资产,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取得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三、除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涉及土地资产以及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为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审验相应财政部门批准或者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不能提供上述文件资料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四、因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涉及土地资产以及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的土地资产减少或损失的,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的下列事项,事先应当经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审批事宜。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为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移、划转、租赁、置换、抵顶债务等;
(三)事业单位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外投资设立经济实体;
(四)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获取贷款(借款),或者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担保物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处置(转让、转移、划转、租赁、置换、抵顶债务等)地上资产(含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或者以地上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行政事业单位重组、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七)按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同意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他事项。
六、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含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有下列事项的,事先应当经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一)以土地资产抵押或者担保的解除;
(二)土地抵押权的实现或者解除;
(三)因不可抗力消失土地资产;
(四)按规定应当报财政部门确认的涉及土地资产的其他事项。
七、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相关管理事项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八、行政事业单位土地资产审批、确认事项管理办法,按同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规定执行。
本通知请转至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土资源
201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