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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晋财购[2017]10号)

发布时间:2018-12-21 阅读数:

山西省财政厅文件

 

晋财购[2017]10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各市财政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提高评审工作质量,规范评审劳务报酬支付行为,维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现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标准进行统一和明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发放。

  二、劳务报酬标准

(一)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内的(含2小时)300/人。

(二)评审时间在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增加100/ 人,单日800/人封顶。

(三)对于经评审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 项目,2小时以内300/人,2小时以上400/人封顶。

(四)对于未进入评审程序作废标处理的政府采购项目,100/人。

(五)法定节假日期间评审,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一倍发放。

  三、劳务报酬计费时间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计费时间从开始评审算起,到评审报告签字结束止。专家到异地参与评审活动的,计费时间从专家到达评审现场至评审报告签字结束止。

  四、其他事项

  (一)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二)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除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无论是采购人自行组织还是委 托代理机构组织的项目,一律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

  (四)供应商的资格预审、采购文件论证、项目技术论证、购买进口产品论证、单一来源采购论证、其他咨询等与政府采购活动相关的劳务报酬发放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2017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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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72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