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

山西农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1-11 阅读数:

 

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农大党字[2021]86

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

  西       

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

《山西农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1020日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             

  西        学                

20211110日                  

  

 

   山西农业大学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预算管理工作,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合理配置资源,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山西省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预算单位。

第三条  学校预算是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预算编制的相关政策及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包含财政性资金和其他各项资金在内的综合性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四条  预算编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原则。收入预算编制要科学规范、积极稳妥、实事求是,既要考虑经费来源渠道的增加和收入的增长,又要考虑实现收入增长的可能性。支出预算要保障重点、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在确保人员工资和正常运行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发展支出。

第五条  预算编制遵循“零基预算”原则。编制支出预算时不以以前年度预算为基础,而是按照预算定额,根据本年度业务活动的必要性、重要性确定支出预算。

第六条  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一致,预算期间为公历11日至1231日。

第二章  预算编制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编报”的预算编制管理体制。

(一)“统一领导”是指年度预算编制定额、编制的重大变动、年度预算建议方案、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

(二)“分级编报”是指学校为省教育厅的二级预算单位,下设若干预算单位分别进行预算编报。

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工作,并报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核,将审核后的预算上报校财务资产部汇总。

第九条  财务资产部是学校预算管理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编制校本级预算和汇总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预算方案;按期及时统计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校内各预算单位的预算编制。

第十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学工部、规划合作部、教务部、研究生院和后勤保卫部等部门负责提供实有在职人员、离退休实有人员、全日制本硕博在校生数、单位设施数量等预算编报需要的基础信息资料。

各预算编报单位的基础信息资料由本单位负责审核。

第三章 收入预算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由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和非财政补助收入预算两部分组成。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定额或者定额补助数额编制;非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包括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为保障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基本支出政策依据充分。

(二)优先保障原则。预算支出安排应首先保障基本支出需要,保证单位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综合预算原则。统筹考虑学校各项收入情况,合理安排基本支出预算。

(四)零基预算原则。采取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打破上年基数,每年重新核定基本支出预算。

(五)分类分档和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公用经费实行分类分档和定员定额管理。

第十五条  基础信息库管理。与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有关的各项基础信息纳入基础信息系统管理。基础信息数据实行动态、分级管理。各预算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对单位信息、人员信息进行日常维护,财务部门负责真实、准确、完整地报送本单位各项基础信息,经相关业务处室会审后,报财务资产部审核汇总,报送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财政厅。

第十六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各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定员定额标准和基础信息数据库中的各项基础信息,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要求,选用对应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编制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

第十七条  基本支出预算按照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品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人员支出按照财政预算编报要求,各预算单位按照编制内实有在职人员和离退休实有人员,根据国家和山西省规定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规定,以及财政负担政策测算编报。细化到政府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和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严禁自行设定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享受范围。

第十九条  公用支出预算按单位分类分档定额标准和财政负担政策编制,并细化到政府支出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和支出功能分类项级项目,同时各单位对公用经费的支出经济科目进行细化,不属于日常运转的支出,不得列入公用经费预算。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指为完成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二十一条  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原则:

(一)科学论证、合理排序原则。项目要经过科学论证和严格审核,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原则。各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组织、申报,财务部门负责所有项目的汇总、监督等管理工作;

(三)绩效评价、追踪问效原则。项目实施单位要依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科学、客观、公正的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和山西省的方针、政策;

2、符合财政供给范围和财政资金支持方向;

3、符合本单位事业发展要求;

4、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规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5、符合当年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

(二)审核重点:

1、申报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2、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3、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相关资产配置标准;

4、项目基本信息是否完整,预算科目选用是否准确,项目预算资金和资金来源是否合理,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财务部门将审核汇总后的项目支出预算编入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和监督:

(一)项目支出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品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财务部门负责对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做好日常监督的同时,有计划地开展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经批复的财务预算,本着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单位财务预算收支平衡。

第二十六条  财务预算是单位财务活动的依据,原则上不能调整和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和变更预算时,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具体事宜,按省财政厅每年年初下发的预算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职能部门对所管理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要进行督促和管理,对确定难以完成支出任务的项目要及时调整。

第三十条  预算执行与下年预算安排挂钩。财务资产部对各部门当年预算执行进度进行考核,执行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进度好的部门和项目,学校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给予经费倾斜;对预算执行进度差的部门和项目,学校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核减有关经费。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一条  预算调整分为临时调整和集中调整两种方式。

第三十二条  调整范围。

(一)年度预算执行中,因国家、山西省出台新的增(减)支政策发生的预算调整;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经山西省财政厅正式会签,由编委正式行文下达增(减)单位、编制、人员或单位隶属关系变化发生的预算调整;

(三)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增加年度支出或年度预算执行中必须安排支出的预算调整。

第三十三条  因人员增加、调资、晋级等基本支出标准变化申请财政拨款预算调整的,按规定的要求申报。

第三十四条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入预算调整由财务资产部根据学校的制度规定直接办理,并相应增减预算分配或预算结余;

(二)支出预算调整由单位提出申请,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及金额,按学校要求提请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财务资产部按会议纪要执行;

(三)发生特殊事项引起的支出预算调整和偶发事件的无预算大额支出,经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财务资产部可先期办理预算调整,事后由提出单位按要求提请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议。

第八章 附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修订调整的,按照修订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西农业大学预算改革方案》(校行字20117号)、《山西省农业科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晋农科办发2017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