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部门、各单位:
《山西农业大学“双一流”建设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已经2021年7月26日校党委常委(扩大)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农业大学
“双一流”建设引导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规范使用省财政“双一流”建设引导专项资金,促进专项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晋财教[2021]41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属高校“双一流”建设引导专项资金是省财政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高等教育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思想政治建设,重点学科和一流本科专业(课程)建设,科研创新平台及创新团队建设,教学实验(平台)建设,博士硕士学位点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高精尖急缺人才引育,以及社会服务能力、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等方面。
第三条 “双一流”建设引导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目标导向、分类支持、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绩效、动态调整”的原则。
(一)目标导向、分类支持。聚焦我校“双一流”建设目标,充分考虑办学质量和财政拨款水平,科学合理分配资金。
(二)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根据学校发展定位,突出重点,加强学科基础地位、提高科研创新能力,统筹安排资金。明确主体责任,完善决策机制,规范使用行为。
(三)注重绩效、动态调整。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动态调整支持额度,强化激励约束。
第四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组办公室、项目实施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申报、绩效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绩效自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双一流”建设引导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与“双一流”大学建设项目相关的人员经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业务费等。
支出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照勤俭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执行。
第六条 人员经费支出主要适用于引进、培育符合《山西省高端人才分层标准(执行)》规定的高端人才和符合学校办学特色和学科发展方向的紧缺人才,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决策部署,有利于促进学校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创新,有利于形成人才制度优势。
(二)严格执行我省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建立健全突出能力业绩、激发活力潜力、规范有序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人员经费支出应当聚焦“双一流”建设,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不得用于在全校范围内普遍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三)坚持正确导向,促进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人员经费支出用于人才引进的,应当突出“高精尖缺”导向,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额度确定“双一流”引导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及时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项目一经执行,原则不予调整。
第八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应根据资金预算额度规模,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相关工作要求组织填报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第九条 “双一流”建设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要求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主要包括:项目概况、立项依据、项目设立必要性、保证项目实施的制度措施、项目实施计划、总体目标、绩效指标等。
第十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对照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遴选,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确定立项的“双一流”建设引导专项资金项目的有关申报材料、资金分配方案等报财务资产部,由财务资产部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核。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资金预算和项目绩效目标下达后,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双一流”建设引导专项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核算和使用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和预期绩效目标的完成。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等支出,不得用于省内高校间全职人才引进,不得用于与“双一流”建设内容无关的各类支出,不得作为其他项目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得开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双一流”建设引导专项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新增资产配置和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的相关制度。年度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项目实施年度,合理设置不同阶段的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资产部对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年终由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次年2月底前形成年度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自评报告包括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目标实现及存在问题建议等。经财务资产部汇总后,于次年3月底前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学校“双一流”建设领导组办公室配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上年度实施的“双一流”建设引导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清算和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单位任务落实不力、绩效评价结果未达预期目标,造成省财政核减学校“双一流”建设引导专项资金的,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和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山西农业大学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