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农大党字[2021]1号
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
山 西 农 业 大 学
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
《山西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11日校党委常委(扩大)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农业大学委员会
山 西 农 业 大 学
2021年1月4日
山西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国家、山西省有关差旅费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管理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党政负责人审批程序按《山西农业大学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和请销假管理办法》审批,其他人员由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审批,填写《山西农业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附件1)。
第四条 负责出差审批的领导要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本单位出差人员使用差旅费承担监管责任,加强政策宣传,负责审查差旅费的合理性、合规性。
第六条 出差人是差旅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差旅费管理制度,依规据实报销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人员类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部级及一级专业技术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及二、三、四级专业技术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坐飞机的,在《山西农业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中注明。
未经审批乘坐飞机出行的,超出乘坐高铁车票价格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宾馆住宿。
第十四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附件2)。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学校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补助(附件2)。
第十七条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补助。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确因工作需要按规定接受一次接待单位安排的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进修的,报销时需附会议、培训、进修等通知(文件)。
住宿费、机票、车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的凭票据实报销。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人员到农村、试验基地开展调研、试验、示范、野外实习等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由出差人员说明实际情况并经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出差期间全程使用公务用车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补助。使用公务用车只负责接送的,接送当天不领取市内交通补助,其他时间按照出差规定领取。
第二十七条 经上级部门或校党委批准,到工作所在地区以外单位交流任职(挂职)干部、参加专项支援工作的人员,老师带学生到学校所在地区以外实习,在途期间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其余时间每人每天按照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50%领取生活补助,不得再按照差旅费标准领取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被借用人员应向借用单位交纳就餐费用,并按规定享受借用单位伙食补助,借用期间不得在学校再领取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驻村工作队、农村第一书记按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办理公务超过半天的,住宿费可在不超过当地住宿标准50%内凭票报销,按规定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参会、培训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并支付伙食费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但不支付伙食费的,可以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条 学生使用科研经费或参加由学校组织安排的各种竞赛、比赛等活动的,按差旅费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需要离开工作单位到海南南繁育种基地、榆次东阳试验示范基地开展科研工作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在海南南繁育种基地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标准每人每天80元。
在榆次东阳试验示范基地工作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50元。校内统一发通勤车期间,不领取市内交通费;如确有特殊情况无法乘坐通勤车的,报单位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审批后,可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领取市内交通费。停发通勤车期间,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领取市内交通费。
太谷校区(晋中市太谷区)、太原龙城校区(太原市小店区)以外各直属研究所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榆次东阳试验示范基地的标准,自行制定相应试验基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报学校备案。
太谷校区工作人员到太原市(不含龙城校区)公务出差,龙城校区工作人员到晋中市(不含太谷校区)公务出差,按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车辆租赁费及使用车辆所发生的汽(柴)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凭票据实报销。
第三十三条 受邀来校参加公务活动的,按差旅费规定标准报销住宿费和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十四条 双肩挑人员,使用科研经费报销差旅费时,按照职称确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费的标准;使用办公费报销差旅费时,按照职务职级确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费的标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和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或接受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它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资产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原《山西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农大党字〔2014〕50号)、太原校区各研究所(中心、站)制定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符时,按上级文件执行。本办法中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山西农业大学公务出差审批单
2.山西农业大学赴地方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