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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30 阅读数:



山西农业大学文件



农大行字〔201921



山西农业大学

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山西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7月24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农业大学         

                               2019929日        


附件

山西农业大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全校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第344号令,2011年国务院第591号令,2013年第645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57号令、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79号令)、《危险化学品目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根据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以适时调整为准。

第三条 学校凡是涉及危险化学品教学、科研和服务等用途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及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等。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施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保卫处和实验设备处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管理工作。各教学院部负责其所属各实验室(研究所)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危险废弃物收集等各个环节的相关工作,须指定一位分管院领导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卫处和实验设备处对各教学院部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培训和指导,各教学院部应积极配合。各教学院部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及时通知负责人员进行处理,无法处理时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处。

第六条 各教学院部必须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库房的安全防护工作,设置必要的安保设施,防止被盗、丢失。如发现被盗、丢失时,必须及时向保卫处、实验设备处报告。

第七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单位负责人要经常对教职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八条 各教学院部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应重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安全,定期查看,备好实验设备处、保卫处、校医院、分管院领导等单位和相关负责人个人的联系方式,确保信息畅通。

第九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为了使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学校建立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全过程的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责任重大,凡忽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执行本办法,麻痹大意、不听劝告,出现安全事故者,将按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学校有关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教学院部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院领导应对本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院部危险化学品专职保管人员应对自己保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实验课教师应详细指导且不得擅自离开。实验课教师应对实验安全、危险废弃物的处理负责,防止污染环境。实验三废的处理方法应编入实验教材,作为实验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如遇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根据《山西农业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方式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和发布预警信息。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购置前,各教学院部项目负责人必须详细了解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责人在学院进行储存、使用、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安全论证后,填写《山西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购置申购表》;经由保卫处、实验设备处审核通过,公安部门核准后方可购置。

第十五条 经公安部门核准同意购置后,学校与具有相关资质的销售单位签订危险化学品购销合同并购置危险化学品,所购危险化学品交付并验收之后购置档案交保卫处、实验设备处进行备案存档管理。严禁从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购买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六条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凡是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学院必须专门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并配备防火、防盗、防毒、报警、通风、计量、应急处理、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保管员两名,建立账目,定期核对,确保账物相符。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本使用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室保管人员应熟悉库房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丰富的专业知识、健康的心理素质。保管人员发现安全隐患时,应能及时处理,自己解决不了的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内要按危险化学品性质设专柜,分类存放,保管人员要经常检查储存情况,防止容器破碎,标签不清的及时更换坚持先入库的药品先使用或现买现用的原则,尽量减少危险化学品库存量。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室保管人员应在每年12月底对所领用的危险化学品全面盘点清查一次,并将当年的《危险化学品使用情况表》《年底库存量统计表》报实验设备处和保卫处,确保账物相符,禁止虚报、漏报。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内应整洁有序,干净卫生,禁放杂物,库房外设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调离工作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开列清单,由分管学院领导审核并在交接单上签字后上报实验设备处和保卫处备案存档。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实际用量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申请表》,经本实验室主任(或实验中心主任)和分管院长签字批准后办理领料手续并做好领用和使用记录。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以上设施的正常运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材料、药品,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内的危险化学品暂时不用要及时退回到危险化学品储存室,做好退回登记。不准私自保存,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准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任何个人私自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第七章  危险废弃物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实验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均列入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

(一)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有害化学成分的废液体和废固体;

(二)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盛装容器和受其污染的包装物;

(四)放射性废弃物;

(五)能对环境造成不可逆污染的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 实验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处理前,各教学院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任意丢弃、掩埋等。

第二十八条 实验操作产生的危险液废、固废均不能直接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对于低浓度的洗涤废水和无害废水可通过下水道排放,排放时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经过中和、分解破坏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桶收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组织实施危险废弃物规范处置时各教学院部负责将各类危险废弃物分类包装(不准将有混合危险的物质放在一起)、贴好标签后按照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及地点交于实验设备处。由实验设备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中所执行的国家或部委的条例、规范、标准等如有修订更新,按最新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