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接太谷区税务局通知,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我校有部分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完善。请大家认真查看公告里关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完善相关资料(公告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其他专项附加扣除项的信息也需根据相关公告内容准确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时,请于第二年1月份初在个税app更新确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财务资产部
2022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