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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6-09-05 11:58  点击:[]

晋教办〔2016〕10号

各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文化局,各高等学校、厅直有关学校:

为贯彻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6〕4号)的部署和要求,确保各项任务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不断完善我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机制,全面落实治理工作责任,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乱收费、乱办学等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对照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2016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认真研判我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形势,提出2016年山西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化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治理

各市教育部门要将治理中小学有偿补课问题,作为2016年教育行风突出问题治理工作的重点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全面落实《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暑假期间组织学生违规补课的通知》(晋教办[2016]8号),开展有偿补课专项治理,紧盯寒暑假、法定节假日等易发多发期,加大查处力度,坚决制止有偿补课。要将治理有偿补课纳入专项督导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建立完善日常监督工作机制。对群众反映、媒体曝光、检查发现的有偿补课问题,要建立工作台账,加大重点督办和直查直办工作力度,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于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上不讲课后讲并收取补课费的,以及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等严重违纪、败坏师德的行为要重点查办,实行“零容忍”。对于顶风补课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在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中一票否决,并依纪依规给予党政纪处分。对违规学校,有关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二)深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治理

继续巩固义务教育择校乱收费治理成果,认真落实《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15]6号),不断完善划片就近入学机制,合理划定招生范围,科学确定入学办法,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均衡编班,均衡配备教师,坚持实行阳光招生。要全面应用、继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招生功能,控制无序流动,实现招生秩序更加科学规范,有效杜绝择校问题发生。坚决查处“以钱择校,以优择生、以权入学”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民办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

(三)继续深化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问题治理

严格落实《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新广出发〔2015〕45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西省2016年中小学教辅材料目录的通知》(晋教基〔2016〕22号),坚持“一科一辅”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教辅材料选用管理制度。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严禁在发行过程中增加内容、增删册次、搭售《目录》以外的任何资料,严禁随意扩大征订范围。坚决查处违背自愿原则以及在评议公告范围之外强制订购教辅材料的行为。

(四)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招生及收费行为

各市要严格执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教办〔2015〕4号)精神,切实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录取新生,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严肃查处违规招收借读生、择校生等行为。

(五)切实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

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及我省现行本专科学费标准,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公寓类级收取相应的住宿费,不得擅自跨类级高标准收费。对于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标准,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429号)规定,必须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严禁高校未经备案擅自制定标准收取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要坚决纠正MBA、EMBA等研究生学费标准虚高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高等学校要将面向学生的所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文号等收费信息,通过学校门户网站、校园公示墙(栏)等多种方式公开公示,确保学生的知情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六)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费、午休管理服务费、课后看护费、自行车看管费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七)规范民办教育办学和收费行为

民办学校要按照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切实规范办学和收费行为。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参与或委托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使用社会培训机构的测试成绩、排名作为入学、考核的依据,不能以入学为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全面规范公参民办学校。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不得再审批成立新的公参民办学校,并按照工作要求对现有公参民办学校进行清理整顿。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各市要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对公办学校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非闲置性国有资产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进行清理规范。逐步规范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行为。严禁以改革为名乱收费,坚决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收费、“校中校”等违规行为,防止公办学校优质办学资源异化和流失。

(八)严肃惩治虚报冒领民生资金问题

各市、各高等学校要落实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关于坚决整治和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的工作部署,加强对涉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专项资金以及各类奖助学金等教育民生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中职资助领域为重点,坚决惩治虚报冒领套取各级各类教育资助资金问题。

开展中职学生学籍管理和资助工作专项治理,全面应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加强学籍审核管理,加强重点信息监控,集中开展受助学生信息清理核查,挤压数据“水分”;特别是做好对问题学籍、双重学籍以及虚假信息注册中职学生学籍的核查工作,及时在信息系统中注销流失学生学籍。对信访集中、问题较多的地区和学校进行重点核查。

健全“精准助学”工作机制,要加强财务管理,坚持阳光操作,完善资金下拨机制,推广集中发放办法,减少资金拨付中间环节;强化资金管理,建立结余资金清退和抵扣制度,明确结余资金清退程序,实现学生资助的全过程管理及资助资金的精准管理,确保国家资助资金及时足额准确到校、到人,杜绝将结余资金抵顶地方配套或挪作他用。加大对资金使用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虚报骗取、克扣冒领、贪污挪用等行为和权力寻租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追责问责,保证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惠及学生。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把教育行风建设列入教育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和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把治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作为重要政治责任,进一步完善“管行业管行风”的责任落实和倒查追责的有效机制,层层传导压力,把治理工作责任层层落实到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发布、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形成责任明晰、协作联动、互相促进的治理工作格局。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行为。要继续保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高压态势,把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作为各级政府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突出重点、巩固成果、不断深化,通过专项检查、公开曝光、重点约谈、行政问责等手段,推动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督促整改到位。要进一步优化信访受理办理机制,对群众反映教育乱收费的每一件举报都要落实查办和督办责任。加大直查直办比例,加强通报力度,对情节典型、性质严重的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强化警示震慑功能。

(三)严明工作纪律,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严格执行历年来国家及我省出台的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不断完善监管制度,深入总结近年来治理成果,形成长效机制,切实规范收费行为,让群众更多地共享教育改革发展的成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自觉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敢于动真碰硬、真抓严管,对乱收费禁而不绝、群众反映集中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实行“一案双查”,对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始终保持高压严管、正风肃纪的氛围,坚决遏制乱收费屡禁不止的局面,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