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通知公告
关于科研经费开票、入账的通知
2015-04-16 15:06 计财处 点击:[]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全校教职工:

(一)横向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计财处会计科(二)领取银行回单,办理入账业务,回单背面签本人姓名、工号、资金来源、项目名称。若合作方为企业性质,需开税务发票方可入账;若合作方为行政事业单位,开往来票据入账。

(二)一般情况下,往来票据一旦开具,不予退换。科研经费项目一经立项,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名称及项目负责人。

(三)科研经费未到账之前,学校一般不提前开具票据。如有特殊情况,科研人员可通过一定的申请程序,到计财处办理预借票据手续。操作流程如下:

1. 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预借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申请表》(以下简称《结算票据申请表》),持科研合同(协议)及《结算票据申请表》到计财处审批,计财处批准后在《结算票据申请表》上签字。

2. 项目负责人持签字的《结算票据申请表》到计财处办理票据预借手续。

3. 结算票据开具后,项目负责人需妥善保管票据并及时传递给付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催款,以确保款项在预借收据后一个月内到账。超过《结算票据申请表》中预计入账时间经费尚未入账的,项目负责人应将预先出具的结算票据归还计财处。确有特殊情况的,项目负责人应提交书面说明交计财处。项目负责人须告知付款单位在汇款时注明项目负责人姓名,以确保预先开具票据的科研经费及时、准确入账。

4. 科研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计财处核销《往来票据申请表》。并及时持科研合同(协议)书到计财处办理款项认领手续。

5. 计财处根据经费进账单、有关票据、科研合同(协议)以及经费认领登记表入账。

6、《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高校与高校之间,高校与科研院所之间协作,方可开此票据,若对方单位为企业的不得开此票据。

联系人: 赵宇

联系电话:6288735

附件:预借《山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申请表

计财处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