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农业大学文件
农大行字〔2021〕4号
山西农业大学
关于印发《山西农业大学校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
《山西农业大学校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月22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农业大学校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山西农业大学
2021年2月4日
附件 :
山西农业大学
校内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校内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省直预〔2020〕38号)、《省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晋财绩〔2020〕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专项资金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特定目标类项目,即依据各部门、各单位职能和政策规定,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重点学科和学位点专项,教学、教材、课程建设专项,基建、维修专项,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建设专项,人才专项,科研专项,学生专项,社会服务专项及其他专项。
第三条 校内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退出、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校内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和财务资产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校内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内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合理设立,集中财力保障重点,主管部门提前储备项目,预算执行规范高效,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第五条 校内专项资金实行主管部门归口管理,一类校内专项资金由学校一个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校内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职责:
(一)按照程序和规定申请设立校内专项资金;
(二)按照财务资产部要求编报校内专项资金预算;
(三)制定发布校内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通知);
(四)建立项目库,组织受理项目申报、评审等事宜,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并负责;
(五)按照规范程序和政策标准进行校内专项资金分配;
(六)按时向财务资产部提供校内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七)对校内专项资金使用中的违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需要终止校内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及时报财务资产部停止资金支付;
(八)负责校内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考核、绩效管理和信息公开。
第七条 财务资产部管理职责:
(一)按照规定审核校内专项资金设立申请;
(二)会同主管部门编制校内专项资金预算;
(三)对主管部门报送的校内专项资金分配计划,从资金使用方向、政策合规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不合规的资金分配计划提出修改意见并要求主管部门修改完善,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方式对校内专项资金分配计划进行审核;
(四)按时下达校内专项资金预算;
(五)对未分配和未支出的校内专项资金进行清理;
(六)对校内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重大项目(资金总量≥300万元的项目)绩效跟踪和评价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暂缓或停止资金支付,督促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整改,对预期无效或低效的项目按程序提出调整或取消预算的意见;
(七)对违规项目需要扣回预算资金的及时扣回资金;
(八)由财务资产部直接管理、分配的校内专项资金,履行项目主管部门相应职责。
第八条 校内专项资金实施单位职责:
(一)向校内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资金使用和绩效负责;
(二)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按照规定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资金;
(三)严禁随意改变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校内专项资金,确需调整项目资金规模和用途的报校内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财务资产部批准后调整变更;
(四)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五)实施项目全周期绩效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退出
第九条 校内专项资金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和条件:
(一)依据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和校党委、校行政的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
(二)有明确的主管部门、绩效目标、支出内容、管理方式、执行期限等;
(三)严格控制主管部门的校内专项资金数量,加大校内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力度,不得重复设立与已有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近的校内专项资金;
(四)根据学校需要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重点保障。
第十条 校内专项资金由以下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申报:
(一)重点学科和学位点专项,由研究生院负责立项申报。
(二)教学、教材、课程建设专项,由教务部负责立项申报。
(三)基建、维修专项,由后勤保卫部负责立项申报。
(四)仪器设备和实验室建设专项,由财务资产部负责立项申报。
(五)人才专项,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立项申报。
(六)科研专项,由科研管理部负责立项申报。
(七)学生专项,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立项申报。
(八)社会服务专项,由社会服务部负责立项申报。
(九)其它专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立项申报。
第十一条 校内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将项目申请报主管部门;
(二)主管部门组织项目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和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重大项目资金分配按照学校“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三)财务资产部根据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或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列入当年预算。
第十二条 新设立校内专项资金,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办理:
(一)主管部门向学校提出设立校内专项资金申请,学校批转财务资产部审核提出意见,并报学校批准后设立;或由财务资产部根据有关政策报学校批准设立;或按校党委、校行政要求设立。
(二)财务资产部对设立校内专项资金的必要性、经济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审核,对重大项目可采取预算评审、事前绩效评估等方式进行审核论证。
(三)未按以上程序批准设立,各主管部门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或方案、领导讲话、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校内专项资金应根据项目执行规划明确执行期限,除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超过五年确需保留的,按新设立校内专项资金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建立校内专项资金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政策到期、项目已完成、不符合学校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的校内专项资金,以及执行进度慢、存量资金多、低效无效的校内专项资金调整或取消预算安排。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五条 校内专项资金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通过项目预算指标进行控制,校本级和二级机构法人治理模式单位进行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专项资金挪作他用;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经过学校批准的校内专项资金预算,由财务资产部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校内专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预算项目和用途。如确需调整的,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送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备案,按调整后的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校内专项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标采购事项的,按照《山西农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农大行字〔2018〕3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对校内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管,校内专项资金的年度结余资金按山西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结转使用。
第二十条 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擅自启动实施,批准的项目不按预算项目开支或改变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不予结算报销。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主管部门、财务资产部要不定期对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专项资金实施全面预算绩效管理,包括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等。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编制校内专项预算时,要按要求同步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见附表),报财务资产部审核,绩效目标审核不通过不得安排。绩效目标随同校内专项资金预算一同下达。
第二十四条 预算执行中,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实现既定绩效目标。财务资产部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要暂缓或停止资金支付,督促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及时整改;对预期无效或低效的项目,提出调整和取消的意见,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结束后,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绩效自评。
校内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程序: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绩效评价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投资效益等进行自评、填报自评报告。
财务资产部根据管理需要,选取部分重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管理作为改进管理、调整支出方向、安排项目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财务资产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校内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对绩效评价结果一般的校内专项资金督促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改进,对低效无效的校内专项资金调减或取消预算安排。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要推进校内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监督,除涉密信息外,校内专项资金要做到预算、分配、执行、绩效全过程公开。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项目申报指南(通知)、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公开方式主要通过部门网站等渠道,方便查询,在公开校内专项资金分配结果时,要同时公开监督电话,建立部门内部对监督信息的接收、核查、处理机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山西省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相关规定进行修订调整的,按照修订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西农业大学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行字〔2006〕103号)同时废止。
附表: